
1、如果行政處罰決定是行政機關當場作出的,并且其當場要求收繳的,則當場繳款;如果不是當場收繳的,則當事人要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款,或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六十七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