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對于車禍時間中財產所產生的損失,進行賠償標準應當根據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來確定。對于因車禍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則折價賠償。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xié)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