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可以取保候審嗎?(什么叫累犯,累犯可以取保候審嗎)
2022-11-13
更新時間:2022-11-12 13:01:15作者:佚名
抵押合同是指債務人以自己的實際財務為抵押物向債務人借款而簽訂的合同,那么抵押合同中有沒有抵押的擔保期限呢?抵押合同能不能約定擔保期限呢?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 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申辦抵押合同時,公證處對審查抵押人主體資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較嚴。根據規(guī)定,抵押物是公民個人財產的,如設定抵押的財產有共有人時,應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外商投資企業(yè)、個人合伙成立的私營企業(yè)等設有董事會的企業(yè),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擔保須有董事會決議的,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國有控股公司、國有企業(yè)以其生產、經營關鍵的國有財產設定抵押的,應事先得到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批準,申辦公證時,還須提交批準文件。
抵押合同能約定擔保期限嗎
抵押期限應由法律作出明文規(guī)定
按照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來考察抵押擔保期限,不難發(fā)現,《擔保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的規(guī)定對抵押權效力存續(xù)期限作了明確規(guī)定。
依此規(guī)定,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抵押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 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
抵押權除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外,依擔保法規(guī)定,還可因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滅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轉讓價款提存而消滅。換言之,只要債權尚未消滅、抵押物尚未滅失等法律規(guī)定的抵押權效 力終止情形尚未出現,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終存在,而不依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如當事人 排除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適用,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擅自設 定抵押擔保續(xù)展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認定無效。
綜上,《擔保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的規(guī)定對抵押權效力存續(xù)期限作了明確規(guī)定。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