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農民承包的土地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其承包期,“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的規(guī)定。
2、土地租賃合同需要戶主簽訂,或者戶主委托的他人簽訂,委托他人的,需要書面委托書。戶主的姐姐代簽,原則上是不可以的。戶主無法簽出租合同,土地并非絕對不能出租,比如戶主的家人等出面將土地出租,如事后戶主追認,也是可以的。如戶主事后不認可,可能導致合同的無效。
3、代理戶主進行訴訟,需要戶主的書面委托。實際上,涉及農村承包經營的土地的訴訟,農戶一方的主體是承包經營戶,戶主是代表人。
4、農業(yè)部出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你可以參考一下。流轉也罷,租賃也罷,原則上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