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在民事訴訟中有權行使審判權的機 關和公職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他們共同對本院的審判行審判監(jiān)督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主體不同,其 提起的方式和適用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2、 提起再審的客體必須是人民院確有錯誤的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所謂確有錯誤,既包括認定事實的錯誤,又包括適用法律上的 錯誤;既包括適用實體法錯誤,也包括法定程序錯誤。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未發(fā)現錯誤,不能提起審判監(jiān)督。另外,人民法院對未生效的裁判發(fā)現錯誤的,只 能通過二審程序糾正錯誤,而不能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起再審。
3、必須由有權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組織作出裁定書以決定再審,方能啟動再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