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不良貸款,是指銀行貸款給個人或者企業(yè),企業(yè)逾期很長還款或者甚至無償還能力,導致銀行長期回收不了資金的貸款。
在實務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收回,大多數(shù)采取先收本金,后收利息。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例如:
(1)借款人現(xiàn)有的經(jīng)營能力,只能歸還利息,無力歸還本金,企業(yè)愿意歸還利息,確保企業(yè)不欠息。
(2)財政貼息貸款,財政撥付的資金只能用于歸還借款利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下,不能用于先還本金。
(3)貸款重組,由政府或其他提供資金部門明確指定用于歸還本金或利息。如果借款人無力償還,銀行不能改變指定的歸還順序。
(4)約定按分期還款先后順序歸還,如個人不良住房貸款,如果借款人累計有多期貸款未還,在部分清償情況下,銀行按借款到期先后順序進行自動扣收,即對先到期本金、利息、罰息扣收完畢后,再收下一期本金、利息、罰息。
(5)借款人無法按期償還貸款,需要處置擔保物進行清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是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二是主債權的利息;三是主債權。
(6)借款人在銀行有多筆借款,有擔保也有信用貸款的,借款人選擇將有擔保貸款歸還,可以釋放擔保物;而銀行更愿意先收回無擔保貸款,降低信用風險。如果借款人選擇歸還的擔保貸款只有利息沒有本金,實際沒有按先收本后收息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