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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03-22 03:55:04作者:佚名
最新消息
2022年2月25日起,河北省公安廳交管局組織全省交管系統(tǒng)開展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tǒng)全流程內部測試,測試范圍包括網點用戶創(chuàng)建、號牌號段發(fā)放、統(tǒng)計查詢、各類登記等。3月10日測試結束后,省交管局將根據各地反饋的情況,對系統(tǒng)進行升級優(yōu)化。
最新消息:河北發(fā)布電動自行車登記規(guī)定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現場交驗電動自行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憑證或者其他來歷合法合規(guī)證明;
(三)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且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符合規(guī)定的,錄入登記管理系統(tǒng),生成電子行駛證,為單位或個人自用的電動自行車發(fā)放綠色正式號牌;為快遞外賣,互聯(lián)網經營單位營運的電動自行車發(fā)放黃色正式號牌。
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電動自行車受讓人應當自電動自行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轉移登記,轉移登記不重新發(fā)放號牌。
申請電動自行車轉移登記前,原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一)電動自行車遺失、滅失的;
(二)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因電動自行車號牌丟失或者毀損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申請補領或者換領電動自行車號牌,應當提交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及補領或者換領號牌情況說明。因號牌毀損申請換領的,應當交回毀損的號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補領或者換領號牌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重新編發(fā)新號牌。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被盜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申請及有關辦案部門提供的情況,在登記管理系統(tǒng)內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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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guī)定,經報上級公安機關批復同意我市先行試點,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將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9時,啟動電動自行車網上登記備案預約。屆時,自用非營運類電動自行車車主可預錄入車輛和車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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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條例規(guī)定上牌相關內容
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號牌后,方可上路行駛。
河北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設全省統(tǒng)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tǒng),電動自行車登記由設區(qū)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號牌的樣式等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jiān)制。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設區(qū)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登記前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駕駛人應當持有電動自行車來歷合法合規(guī)證明。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和取得號牌不得上路行駛。
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信息等登記內容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遺失、滅失等或者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應當辦理注銷或者轉移登記。
本條例施行之前已經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其所有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發(fā)放正式號牌。對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發(fā)放臨時號牌,設置三年過渡期,過渡期滿后,不得上路行駛。
過渡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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