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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07-04 11:01:01作者:未知
烏海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通告第18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自治區(qū)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高效精準統(tǒng)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確保人員安全有序流動,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決定對管控措施進行調整,現(xiàn)將相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境外返回人員一律實施“7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健康監(jiān)測”,對從境外返回且在第一入境點解除7天集中隔離后來(返)烏人員,須提前向所在地的社區(qū)(村)、單位和酒店報備,實施“3天居家健康監(jiān)測”的管控措施。期間做好體溫、癥狀等監(jiān)測,減少流動,外出時做好個人防護,不參加聚集性活動,并在第3天開展一次核酸檢測。
二、密切接觸者一律實施“7天集中隔離+3天居家健康監(jiān)測”的管控措施,并在隔離期第1、2、3、5、7天和居家健康監(jiān)測第3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一律實施“7天居家隔離”的管控措施,每日應做好體溫和癥狀監(jiān)測,并在第1、4、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不符合居家隔離條件的,一律實施集中隔離。
三、近7天內有高風險區(qū)旅居史的來(返)烏人員(或健康碼為紅碼人員),一律實施“7天集中隔離”的管控措施,并在隔離期第1、2、3、5、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管理期限自離開風險區(qū)之日算起。
四、近7天內有中風險區(qū)旅居史的來(返)烏人員(或健康碼為黃碼人員),一律實施“7天居家隔離”的管控措施,在隔離期第1、4、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管理期限自離開風險區(qū)之日算起。不符合居家隔離條件的,一律實施集中隔離。
五、近7天內有國內中高風險區(qū)所在縣(市、區(qū)、旗)的其它地區(qū)旅居史的來(返)烏人員,須提前向所在地的社區(qū)(村)、單位和酒店報備,并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同時,在抵烏后3天內完成2次核酸檢測(第一次為落地檢,第二次間隔24小時以上),并做好健康監(jiān)測。
六、上述以外地區(qū)來(返)烏人員,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且測溫無異常的直接通行;無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在公路卡口或“一場兩站”進行體溫檢測和落地核酸采樣,即采即走。
七、所有來(返)烏人員抵烏后,須主動掃“疫碼通”登記、亮碼并配合查驗。
八、正處于隔離期限的上述人群,根據(jù)本通告調整管控措施,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完成后續(xù)管理;已過隔離期限的,在滿足解除隔離標準的前提下,解除隔離。
九、從市外高風險崗位來(返)我市人員,應提供脫離工作崗位7天以上證明,且持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抵達后24小時內開展1次核酸檢測,做好健康監(jiān)測。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實行7天居家隔離,期間第1、4、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不符合居家隔離的,一律實行集中隔離。
十、對往返或途經(jīng)我市從事生產(chǎn)生活和疫情防控所需物資及郵政快遞運輸保障工作的司乘人員,分類采取以下管控措施:
1.對行程碼正常、健康碼為綠碼、體溫測量正常的貨運車輛司乘人員,持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予以通行;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超過48小時的,抵達后在第一入市點進行核酸采樣,落實“即采即走即追”制度。
2.對來自或進出中高風險區(qū)所在縣(市、區(qū)、旗)的其它地區(qū)的貨運車輛,須提前24小時向收發(fā)貨單位主動報備車牌號、計劃抵達時間以及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等相關信息。對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健康碼為綠碼、體溫檢測正常并符合防疫要求的,立即予以放行;對無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要在入市第一地點采取“核酸+抗原”的檢測方式,抗原檢測陰性的,落實“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各工業(yè)園區(qū)、物流園區(qū)、貨物裝卸企業(yè)、運輸企業(yè)要嚴格落實好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對裝卸人員和司乘人員實行閉環(huán)管理,對進入我市開展運輸活動的司乘人員“點對點”開展運輸活動,并指定活動區(qū)域,相關人員不得離開指定區(qū)域。
十一、倡導廣大市民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風險區(qū)及其所在縣(市、區(qū)、旗),確需出行的全程做好個人防護,盡量避免前往人員密集的場所;返回我市后,積極配合落實相關管控措施。
十二、廣大市民要履行好疫情防控義務,全程接種新冠病毒疫苗,保持良好的衛(wèi)生行為習慣。外出返家后、接觸快遞等物品后要洗手或手部消毒;進入人員密集公共場所、出現(xiàn)發(fā)熱等癥狀后就醫(yī)時應科學佩戴口罩;養(yǎng)成健康生活方式,少聚集,文明用餐,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離;按要求配合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和本土疫情處置中的核酸檢測等措施。
十三、嚴格遵守疫情防控規(guī)定是阻斷疫情傳播的重要舉措,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疫情防控措施、不如實報告?zhèn)€人行程,造成疫情傳播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通告從2022年7月1日起執(zhí)行,涉及管控政策根據(jù)疫情形勢動態(tài)調整。
烏海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揮部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