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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12-02 15:20:43作者:智慧百科
香港即將迎來第六次人大釋法。
本月28日,香港特區(qū)行政長官李家超宣布,將就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一事,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條文作出解釋,以厘清“根據(jù)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zhí)業(yè)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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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請中央來“一錘定音”:“洋大狀”到底能否參與涉香港國安法案件的辯護?
為何要提請人大釋法?
事件起因是,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獲得香港高等法院批準,來港為被控“串謀勾結(jié)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壹傳媒創(chuàng)始人黎智英作出庭辯護。
考慮到國安案件的敏感性,作為控方的特區(qū)政府律政司反對這一決定,于是復核官司一路從區(qū)域法院、高等法院打到了高等法院上訴庭,均遭到駁回或拒絕。本月28日,特區(qū)終審法院頒布書面裁決,最終拒絕律政司的申請。香港實行普通法制度,也就是說,如果此例一開,那么“洋大狀”能為涉國安案件辯護未來將成為慣例。
香港國安法第65條規(guī)定,本法的解釋權(quán)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是,28日傍晚,李家超宣布,特區(qū)將為此提請人大釋法。
“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香港必須有效執(zhí)行《香港國安法》,防范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崩罴页谟浾邥详U述了提請釋法的考慮——
現(xiàn)行制度下,香港特區(qū)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導致與其承擔的辯護工作)產(chǎn)生利益沖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海外律師)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海外律師)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63條有關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密規(guī)定。
英國在2019年修例風波中表現(xiàn)如何,所有人都看在眼里。用國務院港澳辦發(fā)言人的話說,香港有關法院批準由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黎智英案,會對案件的依法公正審理和香港國安法的準確實施構(gòu)成重大挑戰(zhàn),對在特區(qū)維護國家安全帶來重大風險。
更重要的,是黎智英一案的高敏感性和高關注度。作為反中亂港分子的頭面人物,黎智英案所經(jīng)歷的法律全過程,都會對香港國安法今后的實施起到風向標意義。我們說,香港國安法絕不是“沒有牙齒的老虎”。這一點需要靠一個個活生生的案例來向公眾證明。
于是,黎智英案觸發(fā)了國家層面的法律處置機制。自2020年6月30日頒布后,香港國安法迎來了首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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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并非新鮮事物
再說人大釋法。這是憲法、基本法及國安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權(quán)力,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法律權(quán)”,對特區(qū)因為法律知識不足和其他特別原因(紛爭、訴訟不清)而進行定調(diào)。也就是說,人大釋法與香港司法獨立都是回歸后香港憲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有香港大律師就提到,普通法制度下有一項“遺漏讀入”的原則常被各方采用。簡單而言,當立法機關在立法時遺漏或未考慮某些重要環(huán)節(jié),或隨著社會發(fā)展衍生出一些立法時未能預見問題時,立法機關可在不違背立法原意的前提下,對法律條文進行“遺漏讀入”。
其實,對于香港特區(qū)而言,人大釋法也并非新鮮事物。
自1997年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五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過解釋。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由香港特首提出,第四次由香港終審法院提出,第二次和第五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五次釋法,都表明香港出現(xiàn)了本地無法厘清和解決的重大法律爭議;五次釋法,也對香港政治運作、經(jīng)濟發(fā)展、社會運作產(chǎn)生了深刻影響。
不妨多說下離我們最近的第五次釋法。
2016年,香港特區(qū)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儀式上,少數(shù)候任議員故意違反宣誓要求,甚至公開宣揚“港獨”,侮辱國家和民族,沖擊“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中央對此不能坐視不管。同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厘清了“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含義——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內(nèi)容的法定誓言。
反之,宣誓人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一錘定音。人大釋法為香港公職人員就職宣誓劃下了清晰的法律“紅線”,這對遏制“港獨”、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權(quán)威,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和深遠影響。
由此可見,人大釋法,不僅是中央全面管治權(quán)的組成部分,也是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quán)的重要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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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治并非固守不變
再說香港的司法制度。
在1997年回歸前,香港沒有司法獨立,香港法院的終審權(quán)屬于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香港真正意義上的司法獨立是從回歸起才有,體現(xiàn)的是中央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的最大誠意,以及對“港人治港”的充分信任。
需要指出的是,香港從來不存在逾越“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框架的司法獨立,而且司法獨立從來不是司法獨大。香港的政治體制可概括為:三權(quán)分置、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qū)向中央總負責。中央也多次強調(diào),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qū)政府是香港的當家人,是治理香港的第一責任人。
外界注意到,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涉港部分中提到,要“完善特別行政區(qū)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按慣常理解,之所以需要完善,就是因為出現(xiàn)了問題。
對于這次允許“洋大狀” 接手國安案件,就有香港法律界人士認為,有些法官無視香港國安法權(quán)威性、凌駕性,簡單套用審理一般案件的原則、程序和習慣以及所謂“國際標準”來約束香港國安法的適用和執(zhí)行。
還有個例子。2019年11月,香港高等法院就《禁止蒙面規(guī)例》作出的違憲裁決。當時,因為暴亂分子中黑布蒙面,警方難以執(zhí)法,特區(qū)政府訂立了《禁止蒙面規(guī)例》。隨后,反對派提請司法復核,高等法院裁定政府敗訴。此舉變相鼓舞了反中亂港活動,香港社會繼續(xù)付出了慘重代價。
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外界注意到,在“洋大狀”事件后,香港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建議特區(qū)要研究是否要修改《法律執(zhí)業(yè)者條例》,“是否要完全禁止外國大律師插手國安法的案件,或者需要設立什么限制,這樣才有助解決類似爭議,讓司法人員、法官等在執(zhí)行上更加清晰”。
在11月11日“香港法律周”閉門致辭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到,法治并非固守不變,必須發(fā)展及演變,包括加入新的概念,同時持續(xù)檢討及加強現(xiàn)有元素。
無論是司法慣性還是認識桎梏,在香港由治及興的當下,香港司法機關與法律界需要靠不斷進步的實踐來證明,他們正在盡職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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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