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成都積分入學什么時候開始申請
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12-01 09:10:18作者:智慧百科
寫在前面:
之前,筆者專門給寫過一篇關于單休、加班的文章,鏈接:《單休,真的違法嗎?》
無獨有偶,在筆者日??窗咐臅r候,檢索到一篇類似的案例,因該案例牽扯當年坊間的一個“大案”,結合單休違法不違法這事,也將該案例普及給大家。
文章背景:
2021年1月12日,一位畢業(yè)于浙大,前拼多多的信息安全工程師在浙江大學cc98論壇和個人博客發(fā)表了《我在拼多多的三年》一文。
作者原描述:
「該文目的是希望學弟學妹們千萬不要去拼多多」,并從一個底層員工的視角,記錄一下拼多多這家公司三年以來的整體變化……
也就是這樣一篇不涉及技術機密,只討論行政制度、文化氛圍、辦公體驗等,記錄個人主觀意愿,離職后于家中編寫的經(jīng)歷引出了今天的故事。
2021年1月,原拼多多研發(fā)部門擔任安全運營工程師的曾某某(花名:銘軒)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轉發(fā)了這篇標題為《我在拼多多的三年》的文章,配文:
(重發(fā))良心自動轉發(fā)。作者之前跟我一個組一起搞過反序列化應急很不錯的小兄弟。全文屬實。
之后,又在朋友圈評論區(qū)留言“統(tǒng)一回復:
在。也要良心轉發(fā),畢竟客觀事實”“公眾號文章被刪,可訪問……”。
也就是這樣一個舉動。2021年1月31日,拼多多向銘軒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
“……因您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現(xiàn)公司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勞動合同及相關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通知您雙方勞動合同于2021年1月31日解除……”。
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那一刻,銘軒將拼多多起訴至法院,要求:
對于銘軒的起訴,拼多多則認為:
銘軒在職期間通過社交媒體以拼多多員工身份轉發(fā)了關于拼多多的不實文章,并稱該文章屬實,嚴重損害了公司形象及名譽,拼多多只是依據(jù)公司規(guī)章制度解除與銘軒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guī)定;
而銘軒在職期間,拼多多方未安排過銘軒延時加班,銘軒也未申請過延時加班,拼多多已足額支付銘軒在職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而根據(jù)約定,銘軒也不符合年終獎發(fā)放條件,故不同意銘軒的訴求。
經(jīng)上海長寧市法院查明認定事實:
2018年4月18日,拼多多向銘軒發(fā)送《聘用意向函》,載明月薪稅前24,000元/月固定工資;年終獎包括:稅前2個月固定工資加績效獎金,其中績效獎金與公司業(yè)績和員工考核成績掛鉤;年終獎僅適用于當年發(fā)放時仍在崗工作且滿三個月的員工,若員工在公司不滿一年則按照實際工作時間計算等。
2018年5月16日,銘軒進入拼多多工作,月工資33,000元。2020年4月起銘軒月工資調整為36,000元,2020年10月起銘軒月工資調整為40,000元。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銘軒在研發(fā)部門擔任安全運營工程師;拼多多實行為標準工作制,拼多多安排銘軒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并保證銘軒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等。
拼多多稱,銘軒在其微信朋友圈內轉載《我在拼多多三年》的文章,該文章個人主觀色彩明顯,多處內容背離事實,惡意詆毀被告公司,如將公司描述為“寬松的吃飯時間被取消,像喂豬一樣卡點進食”、“這個地方?jīng)]有把你當做一個人、這個地方是血汗工廠、監(jiān)獄、集中營”,將員工描述為“員工是一個電池、奴隸、包身工”等不當言論。
而銘軒稱,自己在微信朋友圈中轉發(fā)《我在拼多多三年》的文章,該文章中大部分內容為對公司的行政制度、工作制度等客觀描述,因系自己親身經(jīng)歷,故表示全文屬實,并不代表自己認可文中所述被告是血汗工廠、監(jiān)獄、集中營等觀點,且上述內容,自己已經(jīng)限制可見人數(shù)不到10人,也沒有表明自己是拼多多員工的身份,沒有對拼多多名譽造成影響。
另查明,拼多多員工紀律制度規(guī)定:
員工如有散播未經(jīng)證實的小道消息造成惡劣影響的,捏造事實、造謠中傷、破壞公司形象等嚴重侵犯公司權利或嚴重破壞公司管理秩序行為的,公司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再查明,拼多多實行做六休一(周六休息),每天工作時間為11:00至20:00(含兩頓用餐共計2小時)的作息制度并執(zhí)行考勤。又查明,銘軒簽署的《新人入職指引》顯示:“如果加班,需要發(fā)出加班申請,讓主管確認,同時抄送[email protected]”等內容。
而值得一提的是,因為此次訴訟,上海長寧是區(qū)法院于2021年7月5日至拼多多辦公現(xiàn)場進行調查,接待人員為公共事務部工作人員、人事和一位技術人員。調查中,公共事務部人員為法院展示了拼多多申請加班的具體流程。
審理中,銘軒認為自己工作作息雖為每日11:00至20:00,但主管要求每天至少工作至22:00才可以下班,由此產生延時加班,故要求拼多多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間的延時加班工資152,848.68元。而拼多多反駁認為公司未安排原告加班,且公司實行加班審批制度,銘軒在職期間從未向公司申請延時加班,銘軒不存在延時加班。
銘軒則稱,公司OA系統(tǒng)工作日無法申請加班,故公司未實行延時加班申請制度。拼多多對此不予認可。
銘軒還認為,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拼多多實行標準工作制,故其工作作息應為做五休二,實際工作作息為做六休一,周六休息。拼多多應以日工資200%作為計算基數(shù),按加班當日考勤反映的工作時長支付加班工資。
而拼多多表示其公司工作作息為做六休一,銘軒雖然每周日制度性上班,但每日扣除用餐2小時后,實際工作時間為7小時,即每周工作42小時。故拼多多僅同意按每周2小時計算制度性周日加班工資。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銘軒還向法院提交證據(jù)如下:
1.工資單、工資郵件截圖、銀行交易明細、2019年納稅證明、2020年納稅明細,年終獎為2個月固定工資的固定年終獎和2個月固定工資的績效年終獎;
2.考勤記錄、2延時加班工資計算表、休息日加班工資計算表;
3.2020年績效成績;
4.花名為“銘軒”的工牌;
5.2021年3段錄音及錄音摘要;
6.2019部門群組的QQ、微信工作群截圖,擬證明自己工作期間超過8小時為常態(tài);
7.2020年word文件工作照,擬證明自己因工作原因加班至晚上11時;
8.朋友圈截圖,轉發(fā)文章時進行了分組,可見人數(shù)十余人;
9.錄音光盤,擬證明原告在發(fā)布案涉文章幾天后即主動刪除。
而拼多多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
1.原告朋友圈下發(fā)布的鏈接截圖,被告當庭演示將該鏈接點擊后顯示分享177次,擬證明原告發(fā)布的文章被大量傳播;
2.主流渠道截圖及文章擴散詳表,擬證明原告發(fā)布的文章在知乎、微博、微信等主流渠道大量傳播。
對此,銘軒認為該證據(jù)不能證明系自己的原因導致該文章大量傳播。
法院審理后認為:
《我在拼多多的三年》一文內容的真實性暫且不論,但其中含有對拼多多公司負面性評價語言的內容,包括“這個地方?jīng)]有把你當做一個人”、“這個地方是血汗工廠、監(jiān)獄、集中營”等。該些內容可能將會導致被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公司形象受損,銘軒作為拼多多員工在朋友圈中轉發(fā)案涉文章有失妥當,況且銘軒在公眾號將案涉文章刪除后,還在評論區(qū)發(fā)布案涉文章的相關鏈接,可見其積極追求將案涉文章予以散播,銘軒的上述行為有違勞動者應遵守的基本忠誠義務,拼多多基于懲戒的目的,依據(jù)公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銘軒要求拼多多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關于銘軒主張的延時加班工資:
其一,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及雙方的確認,拼多多實行上午11:00至晚上20:00的工作時間制度,且中間存在2小時的用餐時間,每天工作時間為7小時。
其二,銘軒主張主管要求其每天至少工作至22:00才可以下班,然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考勤記錄中下班打卡時間并不固定,與自己的主張相悖。
其三,拼多多的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了如果加班需要發(fā)出加班申請,讓主管確認,從現(xiàn)有證據(jù)顯示實際也執(zhí)行了該加班申請制度,但銘軒既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職期間曾按照規(guī)定向原告申請每天20時后的加班,亦未能提供確鑿證據(jù)證明由被告安排其每天20時后進行加班或其提前下班需要申請。
綜上,銘軒主張拼多多支付訴請期間的延時加班工資,法院難以支持。
關于銘軒主張的休息日加班工資。
首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規(guī)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時為標準工時制度,結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相關約定,拼多多處實行標準工作制,拼多多安排銘軒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拼多多保證銘軒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及雙方確認拼多多的工作作息時間,拼多多每天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時間為42小時,拼多多主張其周日工作時間均為休息日加班缺乏依據(jù),拼多多主張銘軒每周超出40小時以外的2小時屬于加班于法無悖,亦符合雙方約定,法院予以采信。
其次,根據(jù)銘軒的出勤記錄,拼多多主張扣除銘軒調休時間后,銘軒訴請期間存在合計16小時休息日加班,法院予以采信。
最后,銘軒自認拼多多已發(fā)放其16小時休息日加班工資,銘軒再要求拼多多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而年終獎有別于一般的勞動報酬,其具有激勵性質,故年終獎之發(fā)放系屬用人單位自主經(jīng)營權。該案中,拼多多解除銘軒勞動合同的行為并無不當,故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銘軒無權獲得2020年度年終獎,銘軒要求拼多多支付2020年度年終獎的訴訟請求無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駁回“銘軒”曾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